一、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用电习惯良好,无私接电线、燃点蜡烛等行为,寝室内无严禁使用的电器。
2、寝室内不私藏管制刀具。寝室各成员生命财产、自我保护意识强,不留客住宿;发现案情能及时主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3、寝室常年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爱护公物,不在寝室墙壁或门上乱贴、乱涂、乱划;不乱丢垃圾,不向楼下抛掷物品,室内无饲养宠物;无私自调换寝室床位。
4、寝室各成员和睦相处;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积极参加晨练、早读;全室成员期末考试无一人补考;寝室文化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5、邻里关系处理良好,休息时间无喧哗、狂舞、踢打球类、打电话等扰邻现象存在。
6、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吵架、斗殴、酗酒、旷课及赌博等违纪行为。
二、评定、奖励办法:
1、以各院(系,部)为单位,每月除各院(系,部)自行检查以外,学工处每学期安排各院(系,部交叉检查一次,学工处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情况由学工处和本院(系,部)里记载,作为评选依据。
2、按本院(系,部)本年级寝室总数的2%(不含新生寝室)上报,上报前须在各院(系,部)上进行五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
3、由各院(系,部)颁发奖状和奖金400元/间(根据寝室实际居住标准和人数适当调整)。
三、寝室任一成员一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寝室“精神文明寝室”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全部奖金。
四、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